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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兰
2011年7月13日
被告人张某兰向某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
同年8月18日、19日
被告人张某兰持该信用卡
透支套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
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后其无能力偿还到期的信用卡透支本金
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改变联系方式
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透支本金。
案发后
被告人张某兰亲属于2015年4月3日
已代为偿还全部透支本金人民币
5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人民币9 491.75元
张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所申领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行多次催讨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张某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兰犯信用卡诈骗罪,,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陈某微
2014年2月
被告人陈某微在福鼎市桐山街道某小巷内
拾到装有被害人刘某居民身份证
及多张银行卡的男士手包
并将包内的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占为己有
同月25日
被告人陈某微通过银行客服中心
得知被害人刘某的手机号码
遂持刘的居民身份证前往
电信营业厅将刘的电话卡补出
并先后使用该电话号码激活
被害人刘某的两张信用卡
案发后
在2014年2月25日至同月28日间
被告人陈某微以持卡取现
用POS机刷卡套现及网络支付等方式
分别消费被害人刘某的两张信用卡
人民币11000元、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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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建赖马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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