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双方怎样约定利率才合法

2023-05-10 14:56:27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1日,被告李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一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借条出具后,原告将100万元汇至被告李四指定的银行账户。

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7年10月15日归还20万元。2017年12月20日之后,原告未能再与被告取得联系。,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争议焦点】

本案中,有以下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借条中约定的利率能否得到支持?

二、对于被告已经归还的20万元应认定为本金还是利息?

三、双方只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对于逾期利率该如何确定?

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含已给付的20万元利息)。

律师释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的汇款凭证及被告出具的借条能够佐证,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一、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能否得到支持?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从上述规定看,新的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三个区间:

1、不超过年利率24%的区间为司法保护区,。

2、年利率24%与36%之间的区间的利息,是“自然债务区”。

,。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该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出借人返还该部分利息,。简单说就是:对于该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偿还也可以不偿还。,借款人已经偿还了的也不能再主张要回来。

3、超过年利率36%的区间为无效区,。对于已偿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应根据具体还款情况,逐笔计算当期应偿还利息,超过部分应充抵本金。本金已经偿还完毕的,借款人对于已经偿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没有特殊约定,借款人偿还的款项通常情况下会优先认定为利息。但考虑到36%的高利率,对于偿还超过36%的部分,现在裁判标准掌握的是充抵本金,而非优先充抵利息。

4、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

5、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借款人在整个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

例如:第一期借款100万元,年利率20%,没有超过24%的上限,利息可以得到支持。那么一年期满后利息为20万元。在第一期借款本息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双方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约定借款本金为120万元,借款期限及利率不变。以后几年里依次类推,那么第二年的本金是120万元,利息是24万元。第三年的本金是144万元,利息为28.8万元。第四年本金为172.8万元,利息为34.56万元。第五年本金为207.36万元,利息为41.472万元。

如果现在出借人起诉,主张借款人偿还本金207.36万元、利息41.472万元,本息合计248.832万元。?

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是:以第一期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乘以五年,这是五年的利息上限。也就是说,借款五年期限内的利息应该是本金100万元×年利率24%×5年=120万元,五年本息合计为100万元+120万元=220万元。如果出借人诉请248.832万元,已经超出该标准,,对于超出的28.832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出借人将同一笔100万元款项,第一年以年利率20%的标准出借给甲,得到本息后第二年再将本息作为本金出借给乙,依次类推,第三年将乙偿还的本息作为本金出借给丙,第四年将丙偿还的本息作为本金出借给丁,第五年将丁偿还的本息作为本金出借给戊。这种情况下,到第五年,出借人是否可以向戊主张248.832万元?律师个人认为,法律的适用有其局限性,不可能包罗万象。法律禁止高利贷、禁止利滚利,是为了防止某一笔债务利滚利导致债务人被逼迫得走投无路,是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但像这种已经由不同的人分担了风险的情况,律师个人认为不应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对于被告已经归还的20万元应认定为本金还是利息?

》第21“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本案被告归还的20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已归还的20万元应认定为利息。

三、第三个争议焦点:双方只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对于逾期利率该如何确定?

,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属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已经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故本案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24%来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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