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贷款被骗了怎么办,做兼职被骗怎么办 网络诈骗报警电话 在网上找兼职被骗

2023-05-10 14:56:27

网警管理案件受理【QQ:992177110】,网上举报热线:【QQ:992177110】【24小时为您服务】 【QQ:992177110】【互联网反电信诈骗中心网警管理案件受理【QQ:992177110】,网上举报热线:【QQ:992177110】【24小时为您服务】 【QQ:992177110】【互联网反电信诈骗中心】国际反电诈中心接警【QQ:992177110】报警请联系网警!严厉打击网络诈骗,以快制快拦截。如遇诈骗,请保留转账凭证、汇款凭证、帐号信息、聊天记录、语音信息等证据,方便警方破案。网上报警中心【QQ:992177110】


 近年来,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且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诈骗金额上百万、千万元者不胜枚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和其他权益,严重干扰人民群众安全感。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部分条款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认定及处罚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导此类犯罪的司法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又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问题,比如,电信诈骗逐渐向精准诈骗发展;大量职业的、专业的取款人出现,为不同诈骗团伙提供专业取款服务;信息技术的发展影响到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及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数额等关键性事实的认定变得十分困难等等。与此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仍延续了传统刑法理论,导致个别理论研究无法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理,仍延续了传统诈骗犯罪的定罪处刑理念,导致部分案件罪名认定不统一、缓刑适用比例高、财产刑适用不足等问题。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适应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实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在《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入罪标准、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明知的认定、关联犯罪以及财产刑的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具体细化,明确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坚持依法全面惩处、坚持全力挽赃挽损、坚持依法准确惩处等原则。  


下面主要结合《意见》和前述四个案例,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部分疑难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

 诈骗金额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标准。应当看到,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分布范围更广,要求所有案件均核实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诈骗金额与被害人,较为困难,也不现实。同时,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非直接接触性,被害人不再具有直接辨认行为人的优势,故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较传统犯罪减弱。  


实践中,对于查扣、冻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在无法找到全部被害人,犯罪数额与被害人难以一一对应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诈骗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以赵雄建、杨康、赵威威诈骗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510496元,认定的主要证据是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查明的马得忠等31名被害人汇转资金总额。,根据pos机交易记录及冯雪然等人的商铺pos机刷卡交易记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从付文琛处查获的12张银行卡均系赵雄建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这16张卡涉及15名被害人,被骗资金为321100元。同时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核实到的33名被害人均系本案被害人,故认定本案的诈骗金额为321100元。


,证实了赵雄建、杨康等人诈骗金额至少在124.5万余元,并在判决理由部分提出,“本案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侦查机关收集的被骗办卡人中因转账时使用无卡存款以及电信诈骗人在诈骗时不断更换手机电话号码和银行卡账户,且使用户名非诈骗分子本人的手机卡、银行卡,致报案被骗的50人中的17人无法认定系本案的被害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鉴于公诉机关仅指控诈骗金额510496元,基于审判不越起诉指控范围地原则,本案认定诈骗金额510496元。


上述事实及认定依据充分反映了审判实践中的两种认定倾向:一是以查实的被害人人数及金额认定;二是综合全案事实认定犯罪金额。目前绝大多数案件均采用了第一种认定方法,也是传统诈骗罪认定诈骗数额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审理中,必须立足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特点,既要准确认定,又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意见》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在本案中,各被告人供述证实了查获的银行卡均系用于接收被害人诈骗款项,经查证核实的15名被害人的陈述与银行卡交易明细、POS机交易流水、通话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印证,用于接收被害人被骗财产的账户流水金额与套现、转账的金额能够印证、吻合,。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鉴于未对每笔诈骗金额做一一核实,故《意见》该条款实质上采用了推定的方式来证明诈骗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被告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账户内的钱款不属于诈骗所得。被告人说明相关款项合法来源的证明责任,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意见》并非不要求收集被害人陈述,而是在被害人人数众多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逐一收集并核实被害人陈述时,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也就是说,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要注意并注重收集被害人陈述,尤其要对典型诈骗事实进行核实、取证。


第三,要防止仅仅依据被告人供述和实际查扣的账户金额来认定诈骗数额。这类案件中仍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诈骗的时间、银行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保证准确认定。


第四,根据《意见》第7条第(2)项,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也就是说,认定涉案账户资金系违法所得时,只要求证明该账户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除非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其中的部分款项合法。


二、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因人数众多、分工负责、层级明确、流水线作业,且多是单线联系等特征,导致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区分主从犯时,变得十分困难。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主要实行行为人,认定主观故意是比较容易的。


实践中不好认定主观明知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刚刚加入诈骗团伙,拨打电话等实施直接诈骗行为时间不长的人;一类是实施外围行为的人,主要是实施帮助行为的人。这些被告人往往辩解自己主观上并不知道是诈骗。


对于第一类,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验、工作环境以及与其他人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系受蒙蔽、诱骗而并不知道所从事的行为系诈骗的话,可以不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对于第二类,《意见》第4条第(3)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列举的8种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其中包括了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等的“卡商”、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菜商”以及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车商”等分处诈骗流水线不同位置、从事不同分工的被告人。


同时,对于如何理解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也明确了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关于主从犯的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多属于团伙作案,甚至有些属于组织结构严密的犯罪集团,因此认定主从犯时不能拘泥于从事实行行为的人就是主犯、从事帮助行为的人就是从犯的简单思维。要结合行为人在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与组织者指挥者的关系、参与时间及程度、分赃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这里重点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接线员。接线员属于具体实施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行为,直接与被害人联系并诱导被害人受骗的人。在电信诈骗分工越来越细致的情况下,有些犯罪团伙中将接线员区分为一、二、三线接线员。因为接线员人数众多,在认定地位作用时,要区分各自不同的工作以及所从事的工作在整个诈骗行为中的深入程度、作用等情况,区别对待。


在戴春波等人诈骗案中,“从具体工作分工来看,戴春波等32人均为一、二线接线员,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冒充司法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传播虚假事实、骗取身份信息,为三线接线员完成诈骗行为创造条件,其行为虽不可或缺,但不属于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


从赃款的分配机制来看,戴春波等32人的收入主要分为底薪和提成两个部分,固定底薪不高、提成比例较低,实际分得的赃款仅占诈骗总收益的极小部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其在团伙中的从属地位”。


该案的判决说理部分笔者基本赞同,但是上述分析仅针对个案。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具体情况。以上述分工为例,虽然在诈骗团伙设立时有一、二、三线接线员之分,但针对特定被害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线接线员就诈骗成功的例子,也有可能一、二线接线员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数量大远远超过三线接线员,行为也更加积极、主动,因此不能仅凭被告人从事一、二线接线员工作就认为其行为不是诈骗的关键环节。


此外,分赃情况也仅仅是一个参考,在很多诈骗团伙中,除组织、指挥者和关键的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分赃情况基本相同。另外在本案中还应关注一点,即戴春波等人是从2011年8月底进入该诈骗团伙,同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上海小额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