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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低、审批手续简便,而且发放快捷,不少人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但很多人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规定并不十分清楚,存在着一些误区,使得购房过程中造成了资金不到位等意想不到的麻烦,甚至还造成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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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一:公积金贷款金额与原计划差距较大造成购房资金缺口
在我市维多利商厦经营女装生意的王女士前不久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80万。王女士听说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是40万,就计划首付30万,再提取10万元公积金,同时申请40万十年期公积金贷款,正好凑齐购房款。没想到拿着过完户后的新房本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被告知,她最多只能贷28万,购房资金一下子缺了12万。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到处和亲朋好友借钱,好不容易才凑够了尾款。
记者从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虽然王女士是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购房,最高可以申请所购房子总价80万80%的公积金贷款,但个人最高限额为40万。在这个基础上,还得看王女士的缴存基数是多少,按规定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贷款人缴存基数的60%。王女士的缴存基数是4150元,意味着月还款额不得超过2490元。王女士如果贷40万十年期,那么月还款额是3900多元,远远超出了月还款最高限额。如果王女士想贷到40万,就只能增加贷款年限,直到月还款额低于2490元。但由于王女士距离法定退休年限只剩5年,按照最长贷款期限为贷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的规定,她只能申请十年期贷款,因此王女士只能贷到28万元。
事例二:故意做高房价多缴了税却没法多贷款
在某大学工作的小李上个月购买了一套位于赛罕区祖光小区的二手房,房子总价40万,为了能多申请一些公积金贷款,他故意在二手房合同上把房价抬高到了50万,可最终并没有如愿申请到更多的贷款,反而多缴纳了不少税费。
记者了解到,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人为了避税在购买二手房时会故意在合同上写低房价,但这种做法并不能达成目的,因为当前我市二手房买卖是按照市场指导价来征收各项税费的,如果合同价低于市场指导价就按照指导价征收,如果合同价高于指导价则按照合同价征收,即就高不就低原则。而小李购买的二手房属于房改房,由于年限久远,市场指导价仅为21万元,税费为6300元,而按照合同价50万缴税则是15000元,多交了8700元。小李去内蒙古自治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才得知,虽然规定贷款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合同购房总价的80%,但是贷款时要对所购房子进行评估,最终按照评估价来核算贷款。如果合同价低于评估价就按照合同价,如果合同价高于评估价则按评估价,即就低不就高原则。小李的房子评估价是30万,最高只能申请24万元公积金贷款。小李对自己故意在合同中做高房价的行为追悔莫及,不仅购房资金缺了一大块,而且还多交了不少税费。
从上述两个事例可以看出,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公积金贷款规定也有所不同,因此,申请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一定要提前做足功课,了解详情。
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留意哪些细节?
不得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支付购房首付。借款者的公积金额度需要先消费后提款。也就是说,购房者需要自己支付购房首付,然后开具购房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提取公积金及办理贷款。简单来说,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房屋尾款,不能支付购房首付。
个人不良征信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也需要提供贷款人征信报告,如果贷款人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就会被拒签。
公积金只可以本人购房或有重大疾病使用。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防范住房公积金营运风险,从2017年6月起,我市取消直系亲属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今年4月1日,按照“谁缴存、谁受益”的原则,公积金提取范围又取消“家庭成员”一项,只限职工本人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含配偶)所在单位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借款人(含配偶)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无担保行为;对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配偶)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第一次贷款还清之日起5年后,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借款人(含配偶)所购买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在过户后两年之内申请贷款,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票原件。
丨本期来源: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云艳芳)
丨本期编辑:张云飞
丨本期责编:张中阳
丨本期审核:刘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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