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息超24%不予支持 发布民间借贷五大警示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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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北京市二中院公布了五起职业放贷案件,此类案件中,借款人大都抗辩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逼迫书写借条,催要借款等。


朋友间该不该借钱?很多人都会为此纠结。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从北京市二中院拿到的一组数据显示,朋友间借钱,易产生纠纷。


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该院近四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每年约有50%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


另外,民间借贷案件还呈现出证据少、虚假诉讼现象突出、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交叉、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刑民交叉等特点。

警示1
仅有转账记录无欠条借钱难要回


案情:“我借你钱了,直接银行转账的,关系好才没有写借条。”

“这是你换欠我的钱,根本不是我在借钱”面对这种纠纷,?


2010年3月12日,贾某借给杨某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但后来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拒绝还款。,请求判决杨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为支持诉讼请求,。杨某辩称,“自己从没有向贾某借过钱。”贾某转账的10万元钱,实为偿还自己的借款。


裁判结果:,贾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却不足以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终审驳回了贾某起诉。


建议:打款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


“除去借据凭证外,借款后也可以保留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补充证据。”苏丽英法官说道。

 

警示2
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不予支持

案情:“借钱给你,利息比银行高这么多,我肯定借啊。”高利息是诱惑,若对方无力偿还,?


2013年5月20日,宋某向刘某转账10万元,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向宋某借款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刘某未按期还款,,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刘某辩称,同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宋某主张的“月息三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调整。


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来计算利息。(注: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为不合法)。


  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此外,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比如:在赌场向他人出借款项。

警示3
借钱给儿子,难向儿媳要钱

案情:“想结婚,房子呢?”婚前购房已经成为年轻男女的困扰,如若男方父母垫付,离婚后这笔钱怎么算?


  2013年3月,王某与李某结婚,由于无力承担购房首付等100余万元,男方王某的母亲借出100余万,并要求王某签下《承诺书》——“如今后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现任何问题,导致离婚或分财产等事宜,二人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100余万元全款归还张某。”


仅1年后时间,两人离婚。王某母亲张某拿出这份《承诺书》,,要求两人共同偿还100余万元借款。王某同意偿还,并称”自己是在得到李某同意后,代李某在承诺书上签名的。”相反的,李某却以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偿还。


裁判结果:,三人关系比较特殊,,形成时间难以鉴定,同时缺少李某本人的签名。故该《承诺书》证明张某与王某、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力较为薄弱。据此,终审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建议: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警示4
还款无凭证等于白还?

案情:“借给你的钱怎么还不还?”“瞎说,明明早就现金还清了。”面对还钱与否的纠纷,。


王某诉称,自2011年4月起同村老乡李某分三次向自己借款3.3万元,并出具欠据。后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偿,李某总是推诿不还。,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


李某辩称,王某所提的借款,已于2011年11月底以现金方式还清了,“当时我没有要回借条,也没有让王某出具收条,王某说会自行撕毁借条。”


裁判结果:,王某持有借条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条等证据佐证已偿还借款,。据此,终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建议: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此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最终败诉。

警示5
替别人借钱,小心你来还

案情:“你是借款的担保人,你才是实际借款人,该你还钱。”生活中,遇到这种纠纷怎么办?


2012年8月2日,顾某向裴某借款35万元,期限1年;借款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15%,半年一付。其中,第三人路某为顾某提供了担保。


2013年2月,顾某向裴某支付了2.6万余元半年利息。、路某支付35万元借款。顾某辩称,实际借款人为路某,自己只是帮忙出具借条。


裁判结果:,裴某所持的收据、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显示,借款人为顾某;款项也是汇到顾某名下账户,且是顾某此前向裴某支付2.6万余元利息,故认定裴某向顾某提供35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顾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顾某辩称借款人为路某,款项应当由路某偿还,依据不足,。据此,终审支持了裴某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编辑刘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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