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们的普遍认知,信用卡通过评估持卡用户的信用资质,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用户使用信用卡刷卡,只能在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除非临时提额,否则持卡用户是不可能超过信用额度进行消费的。那2万消费额度的信用卡,银行为何会宣称要7万余元的还款?类似这样的问题,你有遇到吗?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个专有名词------占用额度分期。
多数人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都会涉及到一个业务,即信用卡分期。很多银行的信用卡分期业务都不一样,有些银行会根据占用额度来进行分期,也有些银行会根据不占用额度来进行分期。还有一些银行,则会先通过占用额度分期,然后根据用户的信用评估,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占用额度分期调整为不占用额度分期。
占额度分期模式,就是指持卡用户1万元的信用卡额度,如果刚好刷够了1万额度,并选择了10期分期,那么用户刷卡后,这张信用卡的1万额度将会全部被冻结,并且用户无法继续使用此卡。
而不占用额度分期,即持卡用户分期的金额不会占用信用卡内额度,这就相当于是另一种方式为持卡用户提额,也就是说间接性的给此用户增设了一个子账户。由于这种分期性质的改变,欠款额度超过信用卡额度的情况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大部分的信用卡用户,在这个问题上都不太清楚,以为以可见额度判定欠款即可。任何消费或者还款,都应该以银行账单为主。如遇到银行自行修改分期,应得到持卡用户同意方可。
除了占用额度分期,银行还有一个“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所谓全额罚息,指的是在信用卡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用户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每一笔消费计算利息。
在目前通行的信用卡还款付息规定中,对于持卡用户透支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银行都会采取“循环利息”的全额罚息方式计算持卡人的利息。举个例子,假定持卡用户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5月7日银行出具的当期账单包括了从4月7日至5月7日之间的所有交易,假设当期账单内持卡人仅有一笔消费,消费金额为1000元,商户清款时间为4月28日。那么,本期账单显示“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不同还款情况下,循环利息分别为:若持卡用户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全额还清1000元,则在6月7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0元;若持卡用户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6月7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为20.3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元×0.05%×28天(4月28日至5月25日)+(1000-100)元×0.05%×14天(5月25日至6月7日),循环利息=20.3元。
这就是说,如果不能按期进行还款,那么收取的利息将会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上月的全部账单金额从消费当天起至还款日前一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剩余未还款金额从还款日当天起至还清日当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
由此以上,你会发现最终信用卡额度被透支,就是理所当然的了。不过目前来说,信用卡的分期业务手续费对银行的利润度越来越高,信用卡的生息收入已经渐渐被分期业务所取代。银行为了完成销售任务,都会采取对客户进行电话或短信营销,要求办理分期业务。因此,持卡用户应当在自己的合理消费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分期方式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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