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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为银行挽回经济损失43000余元。
2016年4月6日,昌宁县某银行向经侦大队报称:王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43218.11元,超过还款期限后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请帮忙处理。 接报后,经侦大队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33岁,昌宁县漭水镇人)于2014年7月4日向昌宁县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张授信额度为2万元的贷记卡和一张授信额度为3万元的准贷记卡,在透支卡内资金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透支款及本息,后经银行多次催收,王某某仍拒不归还。4月26日,王某某被办案民警传唤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月2日,王某某主动将恶意透支款及本息43000余元归还银行。
警方提示:
【转自云南昌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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