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9 1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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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5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澄星股份、*ST澄星(维权),代码:600078)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ST澄星维权入口)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如下: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2020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64,980.42万元,期末余额为210,419.81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8.39%。根据相关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21年4月10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澄星股份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故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及部分责任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此前,2021年4月10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21年12月8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7月12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2月14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此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法院起诉澄星股份索赔,目前案件正在诉讼中。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澄星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第二次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澄星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澄星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买入澄星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4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